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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稿)
2022-03-23 16:54  科技处   (点击数:)

湖北医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稿)

湖医药办字﹝2021﹞2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校知识产权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创新能力、提高转化效率,根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运字〔2021〕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四一一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是指学校对师生员工创造的职务科技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本办法所指“师生员工”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包括学校任职的教师、临时聘用人员,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本办法所指“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的师生员工,执行依托学校的科研项目和教学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条健全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机制。成立由学术委员会领导,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审议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审核知识产权重大项目处置,形成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服务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

第四条建立科研项目知识产权过程管理机制

(一)建立知识产权在科技项目立项、实施和结题的审查与声明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机制。支持原始创新、技术保护和转化运用,通过专利导航、布局和评估,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项目管理全过程,为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申请提供专利信息分析评估,研究进展跟踪,做好专利布局和技术秘密保护,鼓励申请国际专利。

(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知识产权部分的审核,规避合同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法律风险。建立横向项目知识产权声明制度,横向项目合同签署时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费用预算、权益分享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杜绝在源头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流失,坚决防止职务发明成果变相转让和知识产权无秩序流转。横向项目委托方对知识产权要求单独享有,需要另行签署知识产权相关协议。

第五条开展知识产权申请事前评估

(一)为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由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相关领域专家根据学科特点、发明创造领域等定期对拟申请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围绕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提出意见。

(二)鼓励实验室(研发团队)围绕研发方向开展专利导航,培育和布局高价值专利,优先支持相关专利申请。

第六条明确知识产权权属和费用分担

(一)知识产权申请评估后,学校决定申请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无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相关费用,成果转化取得收益时,将学校承担的费用计入转化成本;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利用转化经费支付相关费用。

(二)知识产权申请评估后,学校决定不申请的,允许成果完成人自行申请,学校与成果完成人签订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赋予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转让申请权,产权归成果完成人所有,相关费用由成果完成人自行负担。

(三)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审议同意,放弃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申请而给学校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

第七条加强知识产权披露。师生员工应主动、及时向学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成果完成人将其所知的与成果相关的信息全部提交给学校科技处。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学校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泄露给第三方,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第三章知识产权运营

第八条明确知识产权运营机制。构建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与技术转移为一体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保障专利质量提升;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审查,加强各类项目立项的知识产权管理,从源头避免出现知识产权流失和知识产权纠纷;遴选重点团队开展专利导航,培育和布局高价值专利。

第九条学校鼓励许可方式、支持转让方式、允许作价投资方式对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和实施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全面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对于授权三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由学校开展评估,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后,对外实施开放许可。

第十条学校采取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方式获得收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十一条转让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

第十三条学校师生员工在接待来访或学术交流时,应注意未公开技术的保护。技术秘密在申请专利前,科研人员在项目合作或谈判过程中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讯及参加会议、展览等科技交流活动中,对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在校学生参与指导老师项目研究和科学实验,在进入实验室和离校前,应与指导老师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由所在部门审核,科技处备案。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在离职、退休办理手续前应将其在校工作期间的职务科技成果详细资料、实验记录、计算机软件等交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明确有关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和义务。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教职员工需要与所在部门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进一步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师生员工,不得擅自利用职务发明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擅自利用职务科技成果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七条学校师生员工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用、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学校取得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学校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或许可,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用、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许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师生员工不得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凡因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或受法律诉讼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成果完成人主动维权,避免知识产权流失,实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调解、仲裁、诉讼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款,扣除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应成本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的收益,按学校相关规定或协议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为维权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五章考核与评聘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部门考核、人才评聘、学生培养等过程中,不将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作为单一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鼓励师生员工以质量、转化绩效为导向申请知识产权。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人才评价和奖学金评定等政策中,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加大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绩效和服务成效权重。

学校赋予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转让申请权后,成果完成人按合同约定向学校交纳成果转让收益的,学校应当在考核和评聘中予以确认。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湖北医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湖医药行发〔2017〕18号)废止。

附件:附件2:湖北医药学院专利申请价值评估表.docx

申请专利名称

发明人

第一发明人签名

申请人

湖北医药学院

专利申请类别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其他

专利申请依托的项目类别和名称

专利费用列支(选其一)

□纵向课题等财政经费

□横向课题等非财政经费£学校专项资助经费

1.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应用前景:

2.样机、实验数据、三维模型、图纸等专利技术研发进展的佐证材料: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

评估意见

是否同意申请

□是

□否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2:湖北医药学院专利申请价值评估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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