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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七批市级引导性及前资助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3-12-29 16:33  科技处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十科发20214)等文件规定,现组织开展第七批市级引导性和前资助科技项目验收,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和方式

(一)验收范围

2021年立项到期和延期期满的市级引导性及前资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2021年科技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

2022年立项到期的市级引导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2022年科技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方式

结合工作实际,2021年科技项目进行线下验收,其中引导性项目和一般科技项目采取结题验收方式,重点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2022年科技项目进行线上验收,全部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二、验收流程

线下验收项目,按照验收流程,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验收材料(项目负责人按照十堰市引导性及前资助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诚信承诺书、十堰市引导性及前资助科技项目结题报告、附件材料目录、有关附件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文件夹命名: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单位)。线上验收项目,按照验收流程,在十堰市科技创新服务系统填报办理,网址:http://61.183.19.141:9088/portal/index.jsp

(一)申请验收。项目负责人填报:

1. 《十堰市引导性前资助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附件2

2. 《十堰市引导性前资助科技项目结题报告》附件3

3. 前资助项目提供经费管理使用明细及佐证材料

4. 项目负责人科技诚信承诺书附件4),项目承担单位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查询下载,信用信息报告生成日期需在申请提交前15日内

(二)推荐审核。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规范性,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在《十堰市引导性及前资助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附件2)指定位置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并退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线下验收项目进行汇总(附件5汇总的电子版连同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验收评议。市科技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议,接收纸质材料,上报验收结论。其中的现场项目,以PPT形式答辩。

(四)集体决策。市科技局科技发展科提请市科技局党组研究验收情况,拟定验收结果。

(五)验收公示。根据集体决策情况,市科技局科技发展科在市科技局网公示。

(六)发布结果。对公示无异议项目,通过市科技局网集中发布批次验收结果。

有关要求

(一)验收时限。所有项目验收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4115日,逾期不予受理,视为逾期无理由不验收,将以验收不通过终结

(二)项目延期。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申请延期,且符合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期满60日前在线提交延期申请(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附件6)。一般情况下,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于逾期3个月以上无故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将以验收不通过终结,不得复议,并纳入科技失信记录。

(三)项目总结或项目终止。对于未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截止期满60日前通过项目验收平台在线提交项目总结申请,或于项目截止期满前申请项目终止。项目总结/终止申请表附件7

对于因不可抗力(因自然原因、社会因素、政策环境、市场异动、企业破产或个人变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总结。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终止。

对于因非不可抗力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总结,结余资金追回,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结余资金无法全额追回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因非不可抗力未达到验收条件,导致项目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可申请项目终止,项目资金全额追回,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项目资金无法全额追回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规范项目验收材料。论文证明材料须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论文全文;专利证明材料须提供带有项目负责人姓名、专利申请时间或授权时间的页面,如专利申请首页、专利证书等。

其中,论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项目执行期内发表;

2. 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须为论文作者或通讯作者;

3. 与验收项目研究内容相关;

专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项目执行期内申请或授权;

2. 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须为专利发明人之一。

(五)优化项目验收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已对项目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项目成果已取得发明专利,只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再做结题验收。

四、递交地址与联系方式

1. 电子版材料递交网址

请各相关单位按时将上述材料上传至:十堰市科技创新服务系统,网址:

http://61.183.19.141:9088/main/index.html

线上填报技术指导:

十堰市科技情报研究所何一航 0719-8697687

3. 纸质版材料递交地址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十堰市朝阳北路16号)

赵小宁0719-8673202 18971908878

4. 责任科室联系方式

科技发展科杨泽华 0719-8653578

社会发展科技科刘九华 0719-8116995

高新技术科曹书锐 0719-8653777

农村科技科朱明明 0719-8675398

附件:1.批市级引导性及前资助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名单

2. 十堰市引导性及前资助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

3.十堰市引导性及前资助科技项目结题报告

4.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诚信承诺书

5. 十堰市引导性及前资助科技项目汇总表

6.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

7.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终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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